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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收入分配格局之解析

时间:2023-08-08 阅读:94 作者:张 扬

 “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党发出的伟大战略任务。

早在1993年9月16日,小平同志在与其弟邓垦谈话时说,“12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么分配,这都是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针对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党果断地提出,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这种格局,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橄榄型”的分配现状,即两头(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占比重小、中间(中等收入者)占绝大部分,这是国民收入在居民中分配的一种理想蓝图。而只有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才有可能促进社会共同富裕,才有可能将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才有可能推进社会领域制度的科学创新,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因此,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不仅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体现,更是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实现“中国梦”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之一。

三十年来,尤其是近十几年间,安徽的经济虽在国际经济普遍下行的大环境下倍受影响,加之地处中部自身转型发展诸多不利条件限制,依然还是取得了持续平稳较快的发展现实。居民收入分配在努力实施“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情况下,分配总规模在不断扩大,居民总收入在不断

提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在逐步推进。但是,从自身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从周边省份比较来看,收入分配总体格局还需要完善,环境还需要优化,矛盾和问题还需要对策解决,改革还需要发力。

 

一、安徽收入分配现状

1、  收入分配总额逐步增大,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2014年1月23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发布会通告了2013年安徽全省经济运行情况,全省生产总值19038.9亿元,比上年增长10.4%,连续10年保持了两位数增长,增幅居全国第11位,中部6省第1位。人均GDP首破3万大关,为31684元(约合5116美元),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例由上年的74.9%提升到75.6%。我们认为,在严峻复杂的国际金融形势下,安徽经济总量还达到如此的增长,这个成果、这个速度来之不易。

 与其同时,安徽收入分配总额也在不断增大。2011年全省初次分配总收入达14904.4亿元,比2005年增加9943.2亿元,按现价计算,2006年至2011年年均增长20.1%。在初次分配基础上,通过政府的二次分配的调节,收入税、社会保险缴款、社会保险福利、社会补助等形式的正常转移,形成可支配收入总额16408亿元,比2005年增加11019.9亿元,年均增长达20.4%。

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增速引人注目。安徽省统计年报数据,安徽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不断加快,收入水平也在不断跨越新的台阶。尤其是近几年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8年突破千元,为1074.7元;2007年突破万元,为11473.6元;2011年达到18606.1元,2012年达到21024.21元,2013年已达到2311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990年为539.2元;1995年突破千元,2011年达到6232.2元,2012年为7160.5元,2013年已达到8098元。31年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3.2%,农民纯收入年均增长12%①。

2安徽总体水平仍处于全国平均之下,且收入差距较大

国家统计局2014年2月24日公布,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896元。与全国这个平均水平相比较而言,2013年安徽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均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下。安徽城镇居民为23114元,低于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水平3841元;农村居民为8098元,低于全国农村居民平均水平798元。如按2012年全国31个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排行榜来看,安徽当年的21024.2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4565元的 3541元,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85.6%,在全国31个省市中名列第15位,仅为上海市人均水平40188.3元的52.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全国排第20位,相当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90.5%。

安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较突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全国多年都维持在3.3倍至3.0倍前后。从安徽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近三十年来,安徽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绝对值却在拉大。1985年安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34.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69.0元,绝对收入差距为265元,相对收入差距(城乡之比,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为1.72倍;到1990年城镇居民为1355.0元,农村居民为539.0元,绝对差距为816元,相对差距为2.51倍;到2000年城镇为5293.6元,农村为1934.6元,绝对差距为3359元,相对差距为2.74倍;到2005年城镇为8470.7元,农村为2641.0元,绝对差距为5829.7元,相对差距为3.21倍;到2013年城镇为23114元,农村为8098元,绝对差距已扩大到15016元,相对差距仍为2.85倍。横向上看,安徽城乡差距幅度在中部6省份中处于第2位。

行业收入差距仍处于高位。安徽不同的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也比较悬殊,垄断行业则是主导原因。安徽采矿业的收入多年处于首位,电力、电信、烟草、金融保险、民航、铁路等垄断性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普遍偏高。全省大部分生产制造业、基础性服务性产业,则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纵使挂着事业单位头衔的农林牧渔业,多年来一直处于垫底位置。如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640元,而全省收入水平最高的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为66172元,农林牧渔业只有20485元,不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20155元,更是平均最高工资收入的30.95%;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44601元,年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为采矿业,达到70568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58倍。农林牧业为22845元,虽比上年有所增加,但绝对值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1756元,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51%,是最高行业工资收入的32.37%。最高与最低行业人均工资之比,虽比上年(3.38:1)有所缩小,但仍为3.09:1。

地区之间收入差距不容小视。安徽地处江淮,皖江、淮北区域发展不平衡,八百里皖江城市带与农业人口众多的沿淮农业地区收入差距明显。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看,近几年安徽工资收入最高的是以采矿业为主打的两淮(淮北、淮南),以及以钢铁为龙头的马鞍山,工资收入最低的是工业基础薄弱的农业大市,如六安、阜阳等。最高与最低之比,由2000年的1.54倍扩大到2011年的1.64倍,绝对收入差距由2409.5元扩大到10643.4元;2012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排在前三位的是淮北、淮南、马鞍山,人均分别为55925元、54995元和49756元(据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发展方式完全坐落在国家的发展方向上,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转型,市场的发展,这种位次的状况将难以保持)。后三位是六安、阜阳、安庆,人均分别为35062元、35390元、36259元。最高淮北市高于最低六安市20863元/人均。

农民人均纯收入也是从南到北递减。2012年皖南地区(芜湖、马鞍山、铜陵、黄山等)最高,为9391元,超过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230元;江淮之间(合肥、滁州、安庆等)次之,为7478元,超过全省农民人均317元;皖北地区(宿州、阜阳、亳州等)最低,为6584元,低于全省农民人均577元。

 

二、安徽收入分配问题成因探解

1、劳动者报酬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从安徽统计年报上看,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逐年下降。1978年,安徽全省劳动者报酬占当年GDP的比重为63.2%,后几十年这个占比基本没有大的变化。1980年为64,8%,1985年为64.2%,1990年为67.1%,为历史最高位。九十年代以后,此比重开始下降,1995年为57.3%;2000年为49.8%;2005年为45.3%;2010年为49.0%;2011年为48.6%。从60%以上到50%左右,再到40%多,很显然,这个比重比国际通行的标准(60%左右)要低得多,更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65%、甚至70%的水平。

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偏低。劳动者第一次分配的报酬比重合理,政府在二次分配中可以减少更多的环节。但从多年来看,安徽劳动者的报酬在第一次分配中的占比显得偏低。2005年安徽当年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为52.5%;2006年为48.5%;2008年为49.2%;2010年为52.9%;2011年为52.2%。其中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企业效益虽大幅下降,但政策规范保持了职工待遇,劳动者报酬比重却相对略有上升,2009年为53.7%,此后这一比重又呈连续下降趋势,2011年比2005年下降了0.3个百分点。

2、国民收入分配比重渐向政府倾斜。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用于居民的收入始终排在收入总额中的主导地位。因此,理想的排序应该是居民、企业、政府,但在实际运行中,虽然这个占比不会有颠覆性的改变,但政府往往从自身的角度,给自己以方便,尤其是随着发展重任的增大,改革的深入,政府在分配中的占比趋势则是逐渐向自己倾斜。

我们从2002年到2006年的年份看,政府收入比重从17.9%上升为21.4%,上升了3.5个百分点。企业的收入比重从20%上升为21.5%,上升了1.5个百

分点;而唯一的只有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下降的趋势,由62.1%下降为57.1%,下降了5个百分点。时隔几年后,这种状况反有拉大的趋势。2011年,全省初次分配总收入中,政府、企业和居民分别占10.5%、31.6%和57.9%;在可支配总收入中,分别占19.5%、25.7%和54.8%。与2005年相比,在初次分配总收入中,政府收入所占比重提高了4.7个百分点,企业提高了2.6个百分点,唯居民收入下降7.3个百分点;在可支配总收入中,政府收入所占比重提高了6.9个百分点,企业基本持平,而居民则下降6.9个百分点。有专家甚至认为,目前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也许只能在50%左右。也就是说,政府比重增加,居民的比重就必然要减少。

3、促进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长效机制尚未成熟。薪酬理论告诉我们,居民的实际收入与经济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居民收入的增加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而经济发展又必须要依靠劳动生产力(率)的提高和生产方式的改变,人是第一生产力。安徽多年来经济发展与居民收入的增加长期处于波动状态,同步发展缺少长效的激励与制衡机制。2003年以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直高于人均GDP,自2004年起发生逆转,人均GDP指标首次反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511.4元,而人均GDP则为7642元,虽只相差131元,但自此之后就难以回转了。到2011年,安徽全省人均GDP已达25183元,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606元,相差到了6577元。2013年,安徽人均GDP已突破3万元,达31684元,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14元,两者相差已是8570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仅低于人均GDP,而且差距更大,2011年、2012年、2013年,多年来只有人均GDP的四分之一②。

从历史进程来看,居民收入的增长主要是受政策影响较大,就城镇职工来说,自1985年后,国家连续进行了1985年、1993年、2006年三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先是1983年企业改革,后是机关事业改革,机关事业改革又促进了企业改革,工资改革带动了居民收入的快步增长;对农民来说,收入的增加,政策仍然是关键作用。过去税费繁重,收入单一,仅靠农产品收入增长明显滞缓。2006年安徽在全国带头取消了农业税,后来又取消了农产品特产税,农民的收入明显提高。加之政府又给产粮的农民粮食直补和综合性补贴,这一系列配套后,农民的纯收入增长加快,年均已达到10.6%。但我们纵观起来看,居民收入的增长只是在政策下获得,缺乏一种同步增长的激励、制衡机制,政策的激励还没有完全建立健全起一种长效机制,还没有使“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变成一个状态,一个规律。

 

 

三、安徽“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之思考

合理的收入分配,关键在分配,取决于“蛋糕(收入)”,根本出路靠经济增强做大。安徽省统计局2014年2月28日公布中部6省经济数据,安徽GDP在6省中排位仅第4;人均GDP也排第4,占全国人均仅为75.6%;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排第3位;农民人均纯收入排第5位。这个经济水平不要说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相比,与中部崛起的目标差距也较大。在这种形势下,更应做好收入分配工作。

1、优化农民收入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在安徽的城乡差距中,我们发现,农民纯收入在总体水平上的差距,突出反映在收入结构上的差异。这个差异主要体现在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占比上。以2012年为例,农民人均收入较高的马鞍山(农民人均为10900元)、铜陵所属的县区,农民工资性收入已占全部收入的60%以上,此收入结构已与城镇居民的收入结构相近。再如,安徽的合(肥)芜(湖)蚌(埠)实验区所属农民人均纯收入为8824元,高于全省农民人均收入1663元。

安徽是农业大省,从发展实际来看,靠农业增收来实现农民收入增加已难成现实。上世纪八十年代,出售农副产品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家庭经营性纯收入占总收入的80%以上,而工资性收入仅占10%左右。到了九十年代,农民进城打工增多,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下降到70%,反之工资性收入上升到20%。进入本世纪后,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进一步下降,在50%左右,工资性收入已上升到40%以上。到2011年全省农民家庭收入中,经营性纯收入比重下降到47.9%,工资性收入比重上升到43.7%,而农民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中85%是农业生产经营收入,15%左右是家庭经营第二、三产业的收入,如将这部分扣除,2011年安徽全省农民工资性收入已超过家庭农业生产经营性收入。因此,优化农民收入结构,加强城镇化建设,是当前提高农民收入一个重要途径。

目前安徽城镇化建设步伐正在加快,城镇化率也在逐步提高,据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数据,2011年与2005年相比,已由35.5%提高到44.8%,年均提高1.6个百分点,提升幅度比全国高0.4个百分点。到2012年安徽全省城镇常住人口2784.4万人,城镇化率已经提高到46.5%。但是,目前全国平均城镇化水平为53.73%,因此安徽与全国还有不小的差距③。

2、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通过政府二次分配来实施的。在目前我国城乡差别较大的时候,安徽更应重点关注解决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和低收入群体的福利保障,抓住机遇,积极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的融合,逐步向全国统筹推进。

截止2013年12月,安徽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3308.7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为842.8万人。参保人数中,农业户籍为3143.22万人,占比95%。而城镇户籍人数只有165.49万人,占比仅5%。城乡居民参保意识、续保积极性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人均养老金偏低,每人每月只在63元左右,不足农村居民低保金差额补贴138.35元的一半,仅相当于同期城镇职工养老金最低水平1650元(2014年元月已是1818元)的3.82%。虽然财政补助占整个城乡居保资金总收入的63.25%,但各市对参保人补贴标准不高,有的市甚至每人每年只有30元,最高的也只有60元。因此,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救助力度,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支付标准、低保标准,以及优抚对象救助标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监督机制。

农民不仅在收入上与城市居民有较大差距,在享受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方面与城市差距也很大据安徽省统计局2014年2月25日公布的数据,2013年,安徽农民工总数达1783万人,其中外出为1287.6万人。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为2909元。因此,一方面靠市场力量、靠农民转移就业的推动实现了农民收入增速,同时还要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有限的财力向基层、向民生、向困难群体倾斜,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需求,以加快实现城乡共同富裕。

3、调控垄断行业高管薪酬,缩小行业差距

据国家发改委、央行、统计局出版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3)》指出,中国高收入人群主要集中在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高管收入畸高。他们不仅高于社会的平均工资,高于行业工资,也高于内部职工工资的几十倍。自2003年国有企业实行的工资制度改革,“一般职工工资向市场看齐,高层管理人员向国际看齐”的所谓的“一企两制”后,不仅拉大了企业内部的工资水平,也拉大了与外部的差距。2011年、2012年安徽19个大行业中,最高的是采矿业、金融业与最低的农牧业之比,基本处于为4:1倍,高于城乡差距,成为第一位。

当下,高管薪酬决定机制缺陷。从理论上讲,现代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分离,其基本运营法则是:所有者依照经营能力选择资产的经营者;并按照经营业绩决定经营者的报酬。作为管理者的企业高管,其薪酬是由企业所有者确定的,确定基准是管理者的资产保值增值程度。而目前国内企业高管的薪酬决策机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等级工资沿袭机制,这主要在国企高管中较为常见,表现为高管账面薪酬很低,但隐形收入却相当高;二是集体决策机制,上市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制公司一般采用这种决策机制,其高管薪酬由其董事会或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来决定;三是个人决策机制,由企业的高管人员自己决定自己和其领导的其他高管人员的薪酬。在实践中,企业高管在薪酬决策机制中权力过大,是造成高管薪酬问题的根本原因。国有企业中 “所有者的缺位”使得理论上的“所有者控制”演变为现实中的“内部人控制”,使得企业高管自行定薪现象普遍存在。

缩小行业差距,目前只有严格加强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收入分配的管理,在严格工资总额的限制外,还要实行预算制,控制住增幅上限,尤其是高管的薪酬上限。同时对企业内部原有的按照效益计发的工资,也应控制在预算内。通过对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尤其是限制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过快增长,对其薪酬划出红线。同时,对基层员工坚持实施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制、同工同酬制、最低工资制、增资协商制等系列规定,规范企业工资薪酬分配。

此外,对中小企业实行降低税率,或对企业员工增加收入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内予以抵扣,让企业有能力在初次分配中扩大员工收入,使工资水平逐步走向合理化

4、规范津补贴名录与发放,制衡地区收入差距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等,各单位占有资源不均等,因此,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津补贴的多与寡,就成了职工实际收入的高与低。津补贴的混乱发放,导致地区收入差距的拉大。据人社部工资研究所“2011年工资年报”显示,有的省津补贴名目甚至高达32个,最高额度已达到总工资收入的80%以上。而安徽津补贴的量和度,在中部、在全国虽不属最多或最高,但各部门、各市、甚至同一个市内不同的单位,就存在着有多种名目不同、数额不等的津补贴,津补贴也直接影响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公平。

统一规范津补贴是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举措。在积极稳妥地推行区域性地区附加津贴时,必须要先严格清理、整顿、规范、减少津补贴的名录,将一些工作岗位性的津补贴改为工资标准,费除各地各单位以行政手段自行命名、自行规定数额的津补贴(主指生活补贴),杜绝本地区(本单位)自行发放津补贴。1956年11类工资区实质就是一个相对的经济区域性的生活补贴,它的最大长处是制定权限是国家,由国务院按经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当地生活物价指数等等因素来衡量划定,减少或避免了行政因素的干扰,在相对经济区域内解决了职工生活补贴的公平。如,1979年5月,国务院再次调整工资区类别,南京、苏州、无锡由四类加1调整为五类;而此时安徽的芜湖、安庆、屯溪等由三类提升为四类区,八十年代合肥才从四类改为新五类。它至少有两个长处:一是规范了津补贴,避免各地以行政手段自行发放津补贴;二是相对解决了社会公平。因为工作津贴是工资制度的一个内容,它的标准权限在国家。而生活补贴只要生活在同一个地区里,生活物价水平一样,生活补贴就人人平等,完全没有必要再去区分什么在职退休,甚至职务大小、工龄长短,这就背离了工资的职能和它的运行规律。

4、机关与企事业相当人员薪酬大体持平

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必须要遵循薪酬基本运行规律,优化收入分配环境,践行薪酬分配公平原则。《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以作为调整工资的依据。在宏观统筹、分类指导下,公平合理的分配结构,就必须要首先达到公务员、技术人员、企业职工三大类相当人员的薪酬大体平衡。否则就难以收缩不合理的收入差距,难以解决整个社会分配的公平,也就难以达到有序地分配格局。

历史的事实已经说明,分配制度是收入公平有序分配的关键。1956年的薪酬方案,全国实行全面统筹,不同的行业(轻工重工、科教文卫等等)各个级别的人员,都与行政级有对应关系。重工业高于轻工业,高校高于中小学,技术级高于其它级别,但这种差别基本是可以理解的。如党政机关行政19级北京六类区78元,合肥5类为76元。在六类工资区里,相对应的工程技术级、卫生技术级、文化艺术级、高校级等等,都在本序列第10级或11级,工资额也在78元左右,极少数重工业在79—80元,教辅级在76元。也就是说,大家同校毕业分配虽不在一个单位,但工资额相差不大,心里平和。

就全国职工宏观管理的统一性、工资政策的公平性、实际水平的差异性等多方面来看,无疑1956年的工资分配制度是相对较好的一次。如果工资分配政策行业分离,条块分割,缺乏全国统一的宏观管理、统一的调控手段,职工工资水平势必形成差异。我们必须宏观统筹,在统一的政策框架内,统一步调,专项指导,分别“定身”定制符合机关、事业、企业各自特点的、具有本身鲜明特色的工资制度、薪酬政策,以达到“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才能保障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第一步的公平,有了这个公平,才有合理的条件,才有形成分配有序格局的基础。                         

(作者单位:安徽省社会收入分配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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