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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肥为例探索中部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

时间:2023-08-07 阅读:183 作者:

      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所构成的城市群作为区域高水平城市化的载体,共同促进区域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但是,任何城市群都是有等级的差序系统,一个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群整体起飞乃至区域繁荣,离不开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引领带动。安徽居于中部六省的中心地带,合肥又居于安徽省中部并毗邻长三角核心城市群,在自然地理、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等诸方面条件优越,因而努力将其构建成“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战略不仅是合肥大发展所需,也是促进整个安徽省域城乡统筹发展和中部地区快速崛起的关键。正确理解这一战略命题,可从如下四个维度加以把握。

一、区域性特大城市与城市群建设的一脉相承性:市群相承

       正确理解合肥“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中的市群相承问题,又需从特大型城市建设的必要性、成长规律及建设指导原则方面展开。
      (一)合肥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必要性

       正如引言所述,合肥在安徽和中部六省的地理区位等禀赋决定其对省域和区域发展的战略意义。在省内城市体系中,合肥作为全省经济、政治和科技文化中心的“首位城市”地位,由来已久,然而,与中部的湖北省会武汉和东部沿海诸省会城市相比,作为多维度省域中心的合肥市经济社会指标位次偏后、规模不大、首位度不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也不敌江西南昌,故始终难以对省域周边城市形成强有力的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因而,努力将合肥建设成为中部区域性特大城市,从而打破安徽缺乏该类型城市的僵局,有利于发挥其对安徽省城市体系的“龙头带动”效应,促进安徽城市体系整体起飞和良性发展,进而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群基础上,有力地促进安徽快速崛起和中部“凹地”快速崛起,这也是安徽政策当局的殷切期许和全省民众的热望。

      (二)特大型城市的成长规律:市群相承及构建原则

       市群相承是特大型城市健康成长的共同规律,合肥概莫能外。纵观国内外城市化发展历程,在城市化进入加速期后,以城市群为生产要素转移载体而非单极中心城市的片面增长,反而是中心城市做大做强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十一五规划和近期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建议都对此规律有所阐释。因而,政策界和理论界应深刻认识到:合肥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命题与区域性特大城市群建设命题具有一脉相承性,此即为市群相承。其具体内涵表现为:首先,合肥市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建设是基于城市群的背景下实现的;其次要明确,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构建方略不仅是合肥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群内城市乃至全省城市体系发展的需要。
因而,市群相承下合肥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指导原则就体现为:一方面,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要在体制机制、财金资源等关键范畴,支持合肥市成长为首位度高的特大型城市,构建有利于城市群发展的中心城市基础,这是第一步骤;另一方面,合肥市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战略规划和政策选择,要建立在有利于群内城市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功能互补的基础上,从而促进合肥引领带动群内城市奋翅齐飞的良好态势。由此看来,合肥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与群内城市体系发展是互惠共赢、荣辱与共的紧密关系,不但合肥市政府要调整好心态,群内其它城市也要摆正心态,不能因未进入特大型城市的发展序列而滋生被冷落感、被边缘化感。

二、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的协调性:政市协调

       政市协调,这其实是如何合理界定特大型城市建设中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自由调节的“势力范围”问题,也是城市和城市群科学快速发展的逻辑始点。
      (一)政市不协调造成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失衡
       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之间分工不明确,即政市不协调的典型表现是政府职能的“三位失衡”,由此造成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失衡。
前已指出,特大型城市与其所在的城市群是在高水平城市化驱动下发展的,由于城市化是经济现代化和以人为本的社会进步的双重过程,因而高水平城市化无疑对政府与市场这两只手的协调互动,提出了更高的诉求。但在特大城市和城市群建设中,政市不协调的现象较为普遍的存在,这演变为工作中的着力点越位、错位或缺位的“三位失衡”。例如,一些城市政府仍在为打造服装街、普通信息产品城、普通工业园而“奔走呼号”,殊不知这正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培育产业的“势力范围”,政府职能的这种错位、越位,自然也就造成多地区产业同构和资源浪费,甚至唱出一幕幕“空城计”,导致城市经济结构扭曲。另一方面,对大公交战略体系、公共医疗服务、土地空间科学规划、保障房建设等着力甚少的政府职能缺位,则造成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以及社会事业发展不足。经济结构扭曲和社会事业发展不足,聚合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失衡。
      (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失衡引发城市病普遍“管涌”
       城市病可分为城市经济病和城市社会病。如前所述,政府职能错位、越位所打造的一般性产业园、技术园,浪费资金资源,或人为扭曲工业与服务业的和谐结构,或唱出一幕幕“空城计”,造成产业GDP增长快于就业增长,这是城市经济病的重要表现;而公共交通、公共医疗、土地空间科学规划、公共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发展不足,则引发城市社会病,突出地表现为交通拥堵、看病难、城市空间秩序混乱和环境恶化等。与农村生活相比,城市生活方式更具有人口密集、居住密集、异质性强、传统的道德约束力弱等特质,因而有滋生经济病和社会病的天然倾向。而当不协调致使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失衡时,城市病自然变本加厉,普遍“管涌”。城市病弱化了城市对乡村富余劳动力的吸引力,甚至引发已经进城的农民工回流乡村的逆城市化潮流,或坚定其延续那种奔波于城乡的“候鸟型生活模式”,从而也最终导致城市化发展不和谐。
      (三)公共服务体制是促进政市协调从而治理城市病的关键的制度安排
       如何治理城市病,促进特大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发展健康和谐?这还要回到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机制起作用的边界这个首要环节和逻辑始点。三十多年来体制改革的中心逻辑正基于此。市场管什么,政府管什么,两者之间的施力范围界定比较科学,往往产生“四两拨千斤”的治理效果,反之,则往往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窘局,甚至在破解一个难题时却打开了“潘多拉魔盒”,陷入城市病问题恶化的循环怪圈,前面所述的一些城市政府仍在为打造普通工业园“奔走呼号”,从而造成地区产业同构或导演出一幕幕“空城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加强公共服务体制建设则是围绕如何促进政市协调,进而治理城市病的关键的制度安排,也是引导特大型城市及其城市群的城市化沿着健康轨道运行的制度保障。西方经典国家和中国30多年改革开放的经验都表明,市场机制优化和政府职能完善互为要求和条件,共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无疑需要坚持,但是由于市场机制自身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和产品的外部性,使得其对城市化中的社会性领域难以发挥效用,甚或衍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从制度经济学和政府理论来看,政府构建并完善公共服务体制,则是弥补市场机制缺陷、促进政市协调的更为关键的制度安排,它致力于破解的正是市场机制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城市病领域。如克服交通“首堵”、就业贫困、房困、“摊大饼”式的城市空间膨胀、环境污染、看病难等问题,都需要政府构建有效的公共服务体制,从而提供充裕的公共产品加以破解。
      (四)土地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是公共服务体制建设的两个重要着力点
       公共服务体制本身是一个多维度的系统的治理城市社会病的制度结构,而就目前中国城市、城市群和城市化发展不和谐的原因来看,土地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的不完善,是交通拥挤、环境恶化的关键动因,甚或是公共住房发展陷入困境的重要因素。
       土地空间规划方面。由于缺乏科学的土地空间规划制度安排,造成当前反复开挖道路、反复拆迁房屋,以及反复装潢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加剧碳排放容量的扭曲行为普遍存在;由于缺乏科学的土地规划制度安排,不少中心城市的经济开发园区、大学城等几度移址,或粗放布局;由于缺乏科学的土地规划制度安排,公共住房因位置偏远、通勤条件差而空置,或寂寞地内嵌于豪华商品房的“尴尬空间”中而难以售出,引发贫富对立情绪等社会阶层的心理冲突问题,从而形成公共住房发展滞后的窘局。这都对科学的土地规划提出了硬约束和迫切的期盼。
       要保证土地规划制度安排的科学性,除了依法性、前瞻性、综合性三个基质外,建立一个机构部门更全面、参与人员专业背景更多元的规划领导小组,也是当前一项紧迫性的制度创新。城市化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土地功能转换的过程,现代特大型城市发展中,由土地功能转换而引发的关联范畴更加多元、复杂和交叉,如城市群拓展中的城郊、乡村用地转为城市用地后,不但涉及到产业布局问题、环保问题、农地红线问题,也涉及到遗产保护问题、殡葬用地节约问题、市政地下管线的改造问题,还涉及到大学城和公共住房的选址规划问题,这些“问题集群”都在城市化加速期有了更复杂的格局,有的仅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和本世纪初期逐渐发生。这势必要求土地空间规划的参与部门还需涵盖组织人事、社会保障、环境、教育、卫生、旅游、文物等政府职能机构。特别是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视角来看,规划领导小组应重视环境科学、公共卫生学等自然科学,以及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专家学者在其中的意见表达,而不是由传统的工程学科独揽城市规划的话语权。国外著名的城市发展专家和城市经济学家,对此早有阐述,而我们因为城市化发展刚进入加速期不久,城市化理论滞后而导致对规划制度创新认识上的不足。
       公共交通规划方面。公共交通规划与土地规划紧密相连,甚至可以说其科学性基于前者,因为任何公共交通实施总要分布在一定的空间地域内。国内,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一些城市的道路不断地穿越大学校园,或“贴吻”校园围墙围栏,导致一张平静安宁的课桌和静谧的睡眠,已常常成为诺大校园中的奢侈品,更不要说住在普通社区了。这同样对特大型城市建设中基于土地规划基础上的科学的公共交通规划制度安排,提出了硬约束和殷殷期盼。规划是不宜奉行“先行先试、边走边看边改”的指导原则的,在建立一个部门更全面、参与人员专业背景更多元的规划领导小组基础上,通过依法、长期、前瞻性的土地空间规划和交通规划,可消除或大大减少反复拆建中的资源资金浪费,并将其投放到社会保障、福利民生事业中,从而有效应对特大城市和城市群发展中的公共产品需求,促进市民的幸福感得到“帕累托改进”。这是包括合肥在内的特大型城市建设中,城市政府需高度重视的关键问题。
       当然,就公共交通实施而言,合肥已形成比较良好的服务体系,但这只能应对目前单极中心城市的需求,面对将要扩张的区域性特大城市甚至城市群体系内涌涨的公交需求,一个更大容量的前瞻性的公共交通规划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联系紧密的城市体系而非松散的“一堆城市”,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城市群,而容量充裕、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体系对提高通勤效率,从而形成若干城市之间联系紧密的城市群至关重要。在国家级城市群中,京津城市群将在公交一体化方面迈出步伐,以“一卡通”为标志,京津市民持有该卡可在两个核心城市刷卡乘车;和谐号动车在京津车站之间的通行时间也只有26分钟左右,这种通勤模式使得城市群内的市民几乎在一个超特大城市空间内工作、生活,未来合肥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和城市群的公交战略,也可能演绎这种“一卡通”模式。

三、合肥城市群、江淮城市群与“皖江城市带”的相容性:群带相容

       由于江淮城市群还未获国家正式批复,而“皖江城市带”则在2010年即获国务院正式批准。故此在解读进路上,这里先着重铺陈“合肥城市群”与“皖江城市带”之间的相容性,文后的第四部分,再扼要分析可能获批的江淮城市群与“皖江城市带”之间的关系,也对江淮城市群构想的科学性,提出一孔之见。
      上述已经谈到特大城市的发展突出地表现为基于城市群背景的路径依赖,合肥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自然不能就合肥谈合肥,而是在城市集群中与周围兄弟城市抱团发展、整体飞跃。但是合肥应与哪些城市“抱团”建立紧密的圈层?这涉及到如何处理好业已形成的合肥城市群与“皖江城市带”之间的关系问题,即群带相容问题。
      (一)首先需认清“皖江城市带”与“合肥城市群”之间的差别
       从对城市群概念的梳理可以发现,带状分布的比较成熟的城市体系称为城市带,圈状分布的则称为城市圈,两者又统称为城市群。无论是现有的十五大城市群、十一大城市群,还是十大城市群,都曾述及合肥城市群或合肥都市圈。然而近年出现的“皖江城市带”作为一种新的城市群发展模态,名声鹊起。分析可知两者的差别在于:
       其一,“皖江城市带”与合肥城市群涵盖的城市数量不同。流经安徽的400余公里长江有“皖江”之称,相应地沿江分布的两岸城市带又被称为“皖江城市带”,包括合肥、芜湖、安庆、池州、铜陵、巢湖、芜湖、马鞍山、滁州和宣城市,土地面积7.6万平方公里;而合肥城市群势力范围是一个以合肥为中心,安庆、芜湖、马鞍山、铜陵等六个地级市组成的城市体系和经济增长域,占地面积为 2.9 万平方公里左右,小于“皖江城市带”。
       其二,两者的分布形态和中心城市数量不同。“皖江城市带”的城市体系分布是带状而不是圈状,在该城市群中,合肥和芜湖同为跨江的双核心城市,而合肥城市群呈圈状分布,一般认为其是长江以北的以合肥为单中心的都市圈群。显然,“皖江城市带”是比“合肥城市群” 更大的安徽省跨江双核心城市集群。
       其三,两者缘起背景和战略定位有差别。“皖江城市带”的推出有其特定的战略视角, 即它是从安徽省域承接东部产业、并为相关产业西移做积极准备,而推出的“中部凹地崛起” 的战略之一,为此,该示范区将呈“一轴双核两翼”的空间格局分布,以担负“承东启西”的产业转移使命。而“合肥城市群”是早先以合肥为中心的皖北城市群发展战略。尽管“ 皖江城市带”与合肥城市群,都强调合肥作为中心城市在城市集群内的引领带动作用和特殊地位, 但它还强调发挥芜湖临江的特有优势,促进芜湖与合肥一起构成城市带内的双核心,共同接受长三角城市辐射和“承东启西”的产业转移使命。

(二)提高“ 皖江城市带”与“合肥城市群”之间群带相容性的相关理念

       科学认识“皖江城市带” 与“合肥城市群”在城市体系数量、战略角色与产生背景的差异性,在此基础上求同存异,综合利用好两个群态模式下的体制机制和区位优势,消弭冲突以增强相容性,这无疑是合肥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中绕不开的关键问题。为此,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和安徽省高层从发展理念上,给出进一步的明确和导引。
       其一,“皖江城市带”作为产业转移载体的战略举措,与早先的以合肥为中心的皖北城市群发展思路虽然存在一定的分野,但在积极推动安徽省融入“泛长三角”版块方面,具有共同的基调和诉求,两者的存在都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特定产物,都有其合理性。可以相互融合、相映成趣。
       其二,从“双核心结构”理论出发,合肥居于安徽地域中心城市的居中性和芜湖港口城市的边缘性,两者在区位和功能上相互补充,所以组成双核心的“皖江城市带”不仅契合安徽城市地理区位和资源禀赋特质,也是更好地担负“承东启西”产业转移,从而呼应东部城市群率先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的制度安排,其推出具有必然性和科学性。
       其三,上述的分析无疑表明,“皖江城市带”是安徽当前和未来城市化发展中更合理有效的大规模经济增长域。但是,一个更大的跨江双核型城市群的存在,与省域局部已经或将要萌生的次级城市群并非“水火不容”,地域广阔的省域往往需要两个以上的城市群作为经济增长极,才能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例如,毗邻安徽的江苏就存在南京、苏锡常和淮海三个城市圈,随着城市化的演进,安徽也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城市群多元分布格局,早已存在的合肥城市群和先前提出的“两淮一蚌城市群”已经反映了这种诉求。
       其四,在上述理念基础上,需对“皖江城市带”中的合肥和芜湖的双核心战略角色,给出更具体的界定,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芜湖发展成皖江南特大型城市、安徽省特大型城市和长江中游重要港口城市,合肥则是皖江北、安徽省域乃至中部地区特大型城市,两者都是安徽省域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它们之间的关系在相当程度上类似“昌九”或“沈大”。
      (三)群带相容下合肥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的科学理念
       正如前述,虽然“皖江城市带”双核心战略布局和以合肥为单中心的“合肥城市群”, 在群体发展思路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从上述四个增强群带之间相容性的理念来看,合肥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的路径依赖无疑既要置于合肥城市群内,也要基于“皖江城市带”内。
       再者,合肥也许还要有成为中部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抱负。既然省域中心城市的居中性和港口城市的边缘性在区位和功能上的相互补充,是双核型城市群健康发展的内在机理,而合肥在地理位置上的居中和作为省域中心城市的“首位度”地位由来已久,所以合肥继续巩固安徽省“龙头中心城市”和建设中部区域特大性城市的目标,是清晰明确的,也是责无旁贷的。但是,在中部六省中,合肥是否能从省域中心特大城市,以及中部区域特大型城市跃变为整个中部地区的中心特大城市呢?这至少面临着与素享“九省通衢”的大武汉的竞争,结局尚难定论。不过,合肥及其群内城市较发达的科教资源、丰富的旅游资源、深厚的徽商文化,以及“皖江城市带”上升为国家战略,这都为合肥实现“华丽的转身”、触摸中部中心城市的桂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毕竟,中部地区可能也需要两个中心城市构成“中部双核特大城市群”,以带动整个“中部崛起”。

四、江淮城市群与“皖江城市带”:一个特殊的群带相容关系

       在铺陈了合肥城市群与“皖江城市带”的现实关系后,还需概述一下可能获得批准的江淮城市群与“ 皖江城市带”之间的关系。
       就江淮城市群战略定位和对安徽经济格局的影响力来讲,其与“ 皖江城市带”接近。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别不小。对江淮城市群所包括的城市数量,存在 “1+10”的城市群结构(包括沿淮的蚌埠、淮南,沿江的马鞍山、芜湖、巢湖、铜陵、池州、安庆,皖东的滁州和皖西的六安 11 个省辖市),以及“8+4”模式(比“1+10”的江淮城市群多一个宣州)。但是,无论是“1+10”模式,还是“8+4”模式,都凸显合肥绝对的中心地位。最新近的政策信号似乎也表明,这个以合肥为中心的城市群涵盖范围,似乎宽泛了,所包括的地级市数量占比 70%, 是否有利于突出城市群与群外地域在经济社会领域之间的互补分工关系,从而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群功能,可能还需商榷。
       实际上,与前面分析的皖江城市带所包括的合肥、芜湖双核城市群格局来看,“合芜双核”,更有利于促进两个城市群在竞争中你追我赶。非但如此,还可在皖北构建一个以蚌埠为核心的省域城市圈,进而在皖北、皖中、皖南三个地域,形成三个沿江沿淮的、城市圈之间相互应相竞争的组团式城市群。正如前面提到的,地域面积是江苏 1.4 倍左右的安徽,似乎需要借鉴江苏发展南京、苏锡常和淮海三个城市圈的经验,让省内几个城市群之间形成竞合局面, 而不是“一合独大”,占据绝对垄断的优势。
      的确,正如一些专家强调的,中西部不少省基本都主导发展一个省会城市圈,但是,同样是一个以省会为核心的城市圈,湖南长株潭城市群内的长沙、株洲、湘潭三市,沿湘江呈“品” 字形分布,两两相距不足 40 公里,因而城市结构紧凑,成为中部城市圈发展的一个成功典例。相比较而言,江淮城市群体系似乎过于庞大,芜湖、蚌埠两个安徽省内经济实力强的城市,与合肥的距离较远,因而合肥对其的辐射带动力可能难以有效,它们是否只能算是一个松散的城市体系,可能要引起关注。认为构建庞大的江淮城市群体系,有利于其成长为泛长三角的制造业基地,这种看法也未必站得住脚。“皖江城市带”本身,不就是能够承担长三角制造业转移, 从而促进其成为泛长三角制造业基地的战略安排吗?
      如此看来,松散的江淮城市群与“皖江城市带”之间的关系,明显不同于合肥城市群基本内置于“皖江城市带”的那种群带关系模式。讨论它们之间的特殊的群带关系,目前还只有理论意义,毕竟国家宏观管理部门还未正式批复“江淮城市群”规划。

五、城市化与新农村建设的统筹性:城乡统筹

       上述的分析表明,合肥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主要是在以其为中心的合肥城市群和“皖江城市带”相容互动中实现的。然而组成城市群的城市体系之间分布着广泛的农业地带,这些间隔地带的新农村经济产业和社会事业如何建设,如何与群内整个城市体系的城市化发展相统筹,以避免“新农村空心化”,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新课题。当前,要继续深化改革、科学统筹好城市群内城市化发展与新农村的协调发展,需高度关注的是:受临近的城市政府土地财政发展模式的影响,一些乡村政府也效仿大拆大建的做法,打着大力建设“新农村集中居住点” 的旗号,忽视农村住宅需毗邻农田并契合农村散聚性生活的特征,为集中而集中,片面追求集中居住点的住宅高层化、密集化,这是应该扭转的;以廉价土地为诱饵,盲目引进污染性产业项目,增加了新农村建设中的种种不和谐,使其发展面貌既不像农村,也不像城市,这同样需要避免。

      近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的田园城市建设潮流,就是对特大型城市和城市群构建中,忽视新农村建设而造成城乡发展失衡格局的批判性反思,进而引发对“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一体”的新型城市的坚守与瞻望。


六、简短的结语

       本文从市群相承、政市协调、群带相容和城乡统筹等四个维度,对合肥如何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命题进行剖析解读。应强调的是,在中国城市群板块中,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城市群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相应的理论研究和制度体系建构也很丰富,而对中部地区特大型城市、城市群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框架的搭建,相对不足,针对合肥、合肥城市群和“皖江城市带”的研究则更少。鉴于此,期待学业两界对此有更多的着墨。


      ①城市体系(urbansystem)是存在于一个特定地区不同尺度(规模和等级)的城市聚落组成的一个整体。而城市群则可认为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出现的较为完善的城市体系,是城市体系发展演变的高级形态。对城市群的特征,专家学者的意见尚难统一,但在结构等级化、分工合理、联系紧密、功能互补等方面取得基本一致的认识。松散的“一堆城市”只是概念意义上的城市体系,但不能称为城市群。
      ②合肥与芜湖在经济活力、城市规模和区位优势等方面对安徽城市体系起着双核心作用。类似的情况有沿海的京津、沈大、济青、福厦和沿江的南九,陆玉麒在1998年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论断。但从双核心结构的形成机理考量,合肥应承担起省域中心和区域性特大城市的角色,文后在“合肥都市圈”和“皖江城市带”部分将对两者关系再阐述。
      ③公共服务体制是公共服务体系的制度性图式,强调从体制机制的视角和路径促进政府主导部门有效供给公共产品,可有效破解城市化中的城市社会病。就城市政府而言,制定科学的产业规划和就业规划是政府的一项经济职能,无疑有利于促进政市协调,治理城市经济病。但目前城市建设中社会病更甚于经济病,本文限于篇幅着重探讨前者。
      ④早期城市规划排斥经济学家,经济学家因而也对城市问题冷淡,由此缺少对问题有更多的思考和政策主张;另外,现代城市经济学格外接近政治经济学,要使其成为一个有活力的研究领域,对经济学家来说首先还要了解更为广泛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他们必须在这种结构中发展自己的理论(参见K.J.巴顿《城市经济学:理论和政策》,商务印书馆,1984年6月第1版,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城市经济研究室译。)由此,一个更有效率的规划团队要让经济、政治和社会专家参与其中,同时也要加强其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专家之间的互动。
      ⑤需要指出,除合肥城市群和“皖江城市带”外,安徽省域还存在“两淮一蚌城市群”,“两淮”为淮南、淮北两个重工业城市,“一蚌”为蚌埠市,因其不包括合肥,故与本文的专题讨论关系不大。规划中的江淮城市群则包括合肥,于近期见诸媒体,在学界一些人士鼓呼下,有获得国家正式批准的趋向。其产生的战略意图和科学性,笔者以为还需商榷,详见文后有关部分的专门阐述。这里暂讨论合肥城市群和“皖江城市带”的关系。
      ⑥“一轴”包括安庆、池州、铜陵、巢湖、芜湖、马鞍山6个沿江市,“双核”指合肥、芜湖,“两翼”包括滁州和宣城市。参见2010年1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
      ⑦安徽省社科院程必定(2008)就江淮城市群问题进行阐述,指出:安徽已提出三个城市群(带),即以合肥为
中心的省会经济圈,以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市为轴线的皖江城市带,以及“两淮一蚌”(淮南、淮北和蚌埠市)城市群。尽管突出了城市群的带动作用,但三个城市群分居中、北、南,布局出现分散化倾向。三个城市群的经济实力也都不太强,省会经济圈虽有较旺的发展势头,但空间范围太小。并指出:实践表明,现阶段我国的一个省区、特别是中部地区的省区只能突出一个省级城市群,将其培育成为全省“发展极”,如河南突出“1+9”中原城市群,湖南突出长株潭城市群,江西突出环鄱阳湖城市群等。由此认为从安徽省情看,也需突出构建和发展一个省级城市群,而且这个城市群只有江淮城市群,江淮城市群也有条件和能力成为带动全省的“发展极”。参见程必定:《江淮城市群及其主体功能的战略定位》[J],《城市》2008年第12期。
      ⑧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倪鹏飞对中国城市群做了总体分析,提出了“皖江淮城市群”的概念,并且将其列为成长中的区域性城市群。参见倪鹏飞:《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No.6》[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⑨国家将重点打造“江淮城市群”?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ah.gov.cn/UserData/DocHtml/1/2013/7/13/201307131310335401.html。


(作者为南昌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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